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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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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员工为抄近路翻越栏杆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员工为抄近路翻越栏杆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中国法院网讯(吴晶)往返于公司途中因翻越栏杆受伤,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第三人翻越栏杆造成受伤的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2021年7月,钟某在公司临时食堂吃完晚饭后,准备返回公司加晚班。为节省路程时间,在翻越马路中间护栏时不慎受伤。随后钟某前往医院治疗。


  2021年10月27日,钟某向某县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当日予以受理。2021年11月,某县人社局认为钟某此次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予以认定为工伤。公司对该决定书不服,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认为,钟某往返于其公司的厂房与临时食堂之间,可以理解为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但其为了节省时间没有选择走人行横道线而是翻越马路栏杆,因此导致的受伤,既非与其从事的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不属于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此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故判决撤销被告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法官说法:对工作原因及工作场所的理解,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40号的裁判要点: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还包括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重在如何理解“合理”;3.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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