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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赠房大意未过户 女儿告父亲败诉
法院:房屋抵押登记合法有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叶春苗 邵一丹
离婚协议中白纸黑字写明房屋赠与女儿,离婚后母女一直在房屋内居住,因迟迟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父亲私自将房屋抵押贷款,女儿起诉要求注销抵押登记、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近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决案涉房屋抵押权合法有效,依法驳回原告小吴的诉求。那么,小吴的官司输在哪里?
吴某与张某婚后于2006年3月生育一女小吴。2016年9月,夫妻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签下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小吴由母亲张某抚养,抚养费由女方承担,并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自愿赠与小吴,以此给女儿一份生活保障。
吴某、张某二人离婚后,小吴跟随母亲张某一直在这套房屋内生活,但房屋产权始终登记在父亲吴某名下,张某与小吴因法律意识淡薄,一直未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
此后,吴某与高某再婚组建新家庭。2025年8月,吴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在未告知前妻张某及女儿小吴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向某银行申请33万元贷款,高某也在抵押相关合同上签字确认,案涉房屋顺利完成抵押登记。
后小吴偶然得知居住的房屋已被父亲设立抵押,她多次找到吴某,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却屡屡遭到父亲拒绝。多次协商无果下,小吴向新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某、某银行、高某协助办理案涉房屋注销抵押登记,并确认案涉房屋归小吴所有,吴某协助办理过户登记。
庭审中,吴某辩称,房屋尚未过户,其享有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房屋已设立抵押,客观上无法完成过户。银行辩称,案涉房屋登记权利人为吴某,房屋早在2022年12月就被吴某抵押给其他银行,在结清贷款后,吴某于2025年8月又将抵押贷款业务转移至该银行,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时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抵押权合法取得,小吴仅享有合同债权,不能对抗已登记设立的抵押权。高某称,其并非离婚协议当事人,不应承担协助解押、过户责任。第三人张某对离婚协议中赠与内容予以认可,同意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小吴名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与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的综合性合意,协议中将房屋赠与小吴的条款依附于身份关系解除,并非普通无偿赠与合同,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吴某不享有赠与合同规定的任意撤销权,无权单方撤销案涉赠与约定。但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案涉房屋一直登记在吴某名下,多年来未办理过户,小吴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仅享有请求吴某履行过户义务的债权请求权。
法院查明,案涉抵押办理时,不动产登记簿显示吴某为房屋权利人,无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等权利限制,银行审核权属、婚姻等材料,实地核验房屋,发放对应贷款并完成抵押登记,银行不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案涉抵押权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在抵押债务未清偿、抵押权人不同意解除抵押的情况下,小吴主张直接注销抵押登记缺乏法律依据。案涉房屋负担合法有效的抵押权,小吴亦不愿承担该抵押债务,房屋暂不具备办理无抵押过户的客观条件。而高某不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抵押担保与赠与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无需承担协助过户、注销抵押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吴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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