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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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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帮忙成为挂名股东,“翻车”了

帮忙成为挂名股东,“翻车”了

来源:中国法院网

 

  “帮忙挂个名,其他不用操心”,听着是不是吸引力十足?有人正是这样欣然应允,当上了法定代表人。直到麻烦找上门才幡然醒悟:名字签下去的那一刻,便已经站在了责任的中央。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原始股东为李某、温某。2020年6月,两人将所持股权全部转让给高某、施某,施某登记成为公司持股49%的股东,认缴出资4498.2万元,出资时间为2069年12月31日。


  后该公司因拖欠债权人房某吊车租赁费,被诉至法院,经强制执行仍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房某遂起诉要求公司现任股东高某、施某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施某到庭辩称,其并非公司实际股东,仅为挂名股东,股份系替蒋某代持,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施某作为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其股东身份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债权人房某基于对工商登记信息的信赖主张权利,依法应予保护。


  施某与蒋某之间的代持约定,属于内部法律关系,仅在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公司外部的善意债权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施某主张其系名义股东、未实际参与经营的抗辩,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施某在认缴4498.2万元范围内,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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