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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还是助养?一字之差决定房产由谁继承

收养还是助养?一字之差决定房产由谁继承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董隽 严玮

 

  随亲戚共同生活并在亲戚的户口簿中登记为“儿子”,属于收养还是助养?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法定继承引发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原被告对被继承人是收养还是助养身份意见不一,产生纠纷。


  1960年,徐某的亲生父母因生活困难,将徐某送至上海随其伯父伯母共同生活。徐某的户口同时迁至伯父伯母家中,户口簿中,徐某登记为侄子,且徐某一直维系与亲生父母之间的联系,未改变称呼。


  1966年,徐某随伯父伯母回到浙江老家,徐某的亲生父亲已经离乡,徐某随亲生母亲及妹妹共同生活。


  1979年,已经成年的徐某随伯父伯母一家回到上海,户口迁至伯父伯母家,户口簿中,徐某登记为儿子。但徐某在工作单位填写的职工登记表、履历表中,父母一栏仍登记了亲生父母,在亲戚一栏则登记了伯父伯母。


  此后,徐某自单位分得房屋,遂离开伯父伯母家独自一人居住。


  2015年起,徐某患精神疾病,此时,徐某的亲生父母、伯父伯母均已去世,居委会在听取其亲生哥哥和堂哥等人的意见后,指定其亲生哥哥为其监护人。此后,徐某就医及入住护理院的事宜及其葬礼等,均由其亲生哥哥办理。


  2021年,徐某去世,遗留房屋一套。堂哥堂姐以徐某已被伯父伯母收养为由,作为徐某的继承人,对房屋的处置达成调解协议。不料徐某亲生的哥哥妹妹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徐某仅由伯父伯母助养、未被收养为由,要求撤销调解协议。


  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的户口于1960年迁至伯父伯母家中,从登记的亲属关系及双方称谓看,伯父伯母此时并无收养徐某的意思表示,只是帮助生活困难的亲戚抚养小孩。根据查明事实,徐某在回乡期间也未与伯父伯母以养父母与养子关系长期生活。虽然其在1979年回沪后落户至伯父伯母家时登记的亲属关系为父子、母子,但此时徐某早已成年,不符合法律关于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规定。同时,徐某在填报亲属关系时,父母一栏仍登记的是亲生父母而非伯父伯母。据此可以认定,徐某从未确认其与伯父伯母之间存在收养关系。


  综上,徐某的堂哥堂姐未通知徐某的亲生哥哥妹妹,擅自以继承人身份对徐某的遗产处置达成协议,损害了徐某亲生哥哥妹妹的民事权益。法院据此判决,撤销调解协议。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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