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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寄思守伦理 祭奠行权有边界

清明寄思守伦理 祭奠行权有边界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丽珠 江含慧

 

  清明将至,慎终追远、缅怀先人是中华民族传承千年的传统,祭奠逝者既是情感寄托,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益。但祭奠权益的行使并非绝对,它与赡养义务、逝者遗愿、亲情伦理等密切关联。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兄弟间因祭奠母亲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清晰划定了“权利行使”与“责任担当”的边界。

  潘老太生前育有两子一女,晚年与长子大徐共同生活。2024年8月,因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潘老太将两子一女诉至台江法院,要求支付赡养费。依法判令子女支付相应的赡养费。判决生效后,小徐未主动履行义务,直至潘老太申请强制执行,才完成赡养费支付。

  2025年9月,潘老太去世,长子大徐办理丧葬事宜时,未通知次子小徐,小徐认为其祭奠权益被侵犯,遂将大徐诉至台江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庭审中,大徐提交了潘老太生前录制的视频,证明老人明确表示不愿小徐前来祭奠。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祭奠权益是基于人格尊严产生的特定人格利益,依法应予以保护,但权利人行使权利须合法、合情、合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与逝者遗愿。大徐未通知小徐参与祭奠,客观上损害了小徐表达哀思的权利,但潘老太生前因赡养问题与小徐产生纠纷,小徐经强制执行才履行赡养义务,其生前未积极关心母亲、修复亲情裂痕,存在明显过错。同时,潘老太明确拒绝小徐祭奠的遗愿,应得到充分尊重。诉讼过程中,经释法析理,大徐将母亲安葬处告知小徐。

  综合考虑大徐未通知小徐参与祭奠系尊重母亲遗愿,在案证据未体现小徐存在严重精神损害,亦从修复亲情、化解家庭矛盾的角度出发,台江法院最终依法驳回小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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