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租车出事故,非营运车辆要赔偿停运损失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闫爽 李佳聪
如今,租车出游是不少游客的选择。但租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因维修费、车辆贬值费、停运损失等产生的纠纷会接踵而至。租到非营运车辆,能不能拒绝赔付停运损失?近日,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的这起关于汽车租赁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给所有租车人提了个醒。
近日,小李通过租赁平台租用某租赁公司轿车,并购买了基础保障服务,双方签订电子租赁合同,明确了事故责任划分:车辆小额车损、事故贬值损失、维修停运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大额车损及第三方损失由保险公司、出租方承担。
租车途中,小李不慎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此次事故造成车辆维修费16000余元。
维修费双方无异议,但后续的车辆贬值损失、停运损失引发巨大争议。根据合同约定,小李需承担维修费用的30%作为贬值损失,同时要赔付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共计14000余元。
小李对此拒不认可,他认为涉案车辆登记性质为非营运车辆,不存在法定停运损失,无需赔付。双方协商未果,某租赁公司将小李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细致核查合同条款、案件事实及双方实际损失,兼顾法理与情理,积极组织双方调解。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小李一次性赔付某租赁公司车辆贬值、停运损失等各项损失10000元;某租赁公司给付小李垫付的第三者损失4000元。双方款项当场履行完毕,纠纷圆满化解。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