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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一直享受单位工资,还能主张误工费吗?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陶琛 晏可慧
女子骑行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其所在公司仍向其发放工资,法院是否会支持其误工费诉请?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计算受害人误工费时在月平均工资的基础上减去已发放的工资,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戴某包含误工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18万余元。
2024年1月,毛某驾驶车辆与骑行电动车的戴某相撞,导致戴某受伤和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戴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戴某构成十级伤残。
公安交管部门对此次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毛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戴某无责任。
毛某为其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11月,戴某将毛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
某保险公司辩称,在事故发生后,戴某还有工资收入,该部分收入应在计算赔偿误工费时进行扣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据庭审查明,毛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戴某无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确认。因毛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超过部分由其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驾驶员毛某承担。
关于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中,戴某提供2023年1月至12月的工资流水,由此计算出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余元。但在戴某住院和休息期间,其所在公司每月为其发放了约800元的保底工资。根据损失填平原则,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应当以受害人发生损害前后财产减少的差额作为赔偿标准,赔偿数额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即应是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故对于戴某误工费的计算需在月平均工资的基础上减去已发放的800元保底工资。
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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