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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车途中出事故,车主如何担责?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滕志军
一次为分摊成本而结缘的同行,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不仅打破了旅途的平静,更引发了一场关于善意、责任与赔偿的深刻思考。当互助的暖意遭遇现实的碰撞,法律如何权衡情与理,既抚慰伤痕又守护那份邻里亲朋之间的淳朴善意?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一个充满智慧与温度的答案。
纠纷始于一个普通的出行计划。2025年年初,张某与其女友王某计划驾车(车辆登记在王某名下,由张某实际驾驶)从利川前往深圳,为减轻旅途成本,他们在网络平台发布了“车找人”的信息,期盼能找到同路人分担油费。信息一经发出,便吸引了同样计划南下的李某及其妻子。一番沟通后,4人约定同行,李某夫妇每人支付300元,用于分摊此行产生的油费等出行成本。
行驶途中,因驾驶员张某占道行驶,车辆不幸与他车发生碰撞。剧烈的撞击不仅中断了旅程,更导致车内乘客李某夫妇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负全责。旅途的欢愉瞬间被伤痛与后续纷繁的赔偿协商所取代。因沟通未果,李某将张某、王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利川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定性。二被告发布“车找人”信息,其目的在于分摊出行成本,而非以营利为目的进行非法营运。一般情况下,原告不论采取哪种交通方式自行前往深圳,所需要的交通差旅费用均明显高于300元。因此原告支付的300元费用,性质上属于对出行成本的补偿,而非支付对价以获得运输服务。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者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民事行为,譬如顺路指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等。因此,李某及其妻子搭乘车辆的行为符合“好意同乘”的特征,即基于善意施惠、互助理念的无偿搭乘。
法律鼓励善行,但绝不豁免责任。法院指出,“好意同乘”这一善举值得提倡,但驾驶员保障同乘者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容丝毫减损。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驾驶员张某持有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证,事故的发生系因其在国道上行驶时不慎占道而引起,其自身也因事故受伤,故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案涉车辆虽登记在被告王某名下,但王某并非案涉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其对车辆无法控制,也无法从中受益,且在事故中无责,故其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综合考量“好意同乘”的初衷与驾驶人的过错程度,为平衡保护搭乘人权益与鼓励社会友善行为,根据机动车的运行支配规则,原告李某所受损失在由相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法院酌定被告张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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