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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自己频繁“跳槽”的工作经历可取吗?

隐瞒自己频繁“跳槽”的工作经历可取吗?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雅慧 吴媚

 

  “跳槽”是职场中较为常见的现象,然而,有些公司可能会对“跳槽”过于频繁的劳动者产生负面印象甚至不予录取。那么,隐瞒自己频繁“跳槽”的工作经历可取吗?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判决驳回张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


  张某在2023年入职某服装公司,其在《入职申请表》工作经验一栏填写:2016年至2023年在西某公司任服饰制版;2012年至2016年在果某公司任服饰制版;2009年至2012年在天某公司任服饰制版。填表人声明处载明:本人保证所填写资料属实;保证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意无条件接受公司处罚甚至辞退,并不要求任何补助。


  后来,某服装公司经调查发现张某填写的工作经历与实际履历严重不符,遂于2024年3月向张某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张某鉴于其工作经历不实、有重大隐瞒欺骗等行为,现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张某则认为某服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提起劳动仲裁,因不服裁决结果又诉至法院,要求某服装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余元等。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自述了先后在13家公司工作的经历。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作经历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之一,劳动者应如实说明。从张某自述的工作经历来看,2009年7月至2024年3月期间,张某先后在13家公司工作,且绝大部分工作经历的时间少于一年。由此可见,张某的实际工作经历与其入职某服装公司时填写的《入职申请表》中的工作经验存在较大差异,不可能是张某所称的理解差异或记忆偏差导致。且《入职申请表》已载明“本人保证所填写资料属实……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意无条件接受公司处罚甚至辞退,并不要求任何补助”,张某对此亦签名确认,应视为张某认可该内容。


  张某在填写《入职申请表》时故意隐瞒工作经历,意图通过虚构较为稳定的工作经历顺利入职某服装公司,属于弄虚作假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某服装公司据此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张某诉请要求某服装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并作出前述判决。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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