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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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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吐槽”商家,算侵权吗

在微信群“吐槽”商家,算侵权吗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蕾
 
  如今,微信已成为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网络社交工具,在微信群里能随意“吐槽”商家吗?需要承担责任吗?

  【基本案情】

  胡某与泰州某装饰公司签订《家装居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该装饰公司为胡某名下的房屋进行装修,同时约定了装修价款。装修过程中,胡某与该装饰公司通过微信就装修中的问题进行过协商。2021年2月,该装饰公司工作人员至胡某家中催要剩余装修款,与胡某发生争执。同日,胡某在房屋所在小区业主微信群里发表“泰州某装饰公司就是一家黑店,店里看的东西质量都是好的,进你家东西就变了,一换东西就加钱不给钱就托不给干活,有业主找他家公司装璜的要注意”、“都是坑”、“你讲,我家质量都不能讲,活不干就要钱,不给钱就到你家又哭又闹”、“真是太不要脸了”、“老板是个女的,是个黑店”、“过了年我去泰兴他装璜公司发传单,高港他不在乎我就去泰兴”、“现在高港没有新的小区了他开始不讲信誉了,那我就去泰兴”等言论,并发布了几张证明装修质量有问题的照片。

  后该装饰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公证,并以胡某侵害了其名誉权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1.停止侵害;2.当面作出道歉,并在个人朋友圈(面向所有微信好友)及案涉微信群发表道歉及说明,恢复装饰公司名誉,且七日内不得删除;3.赔偿装饰公司因诋毁名誉而遭受的商业损失1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以及公证费1000元。

  【法院审理】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人的名誉权是指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形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案涉纠纷缘起原、被告装修。一方面泰州某装饰公司作为装修施工方,应积极解决业主提出的问题并对于来自于业主的批评和质疑负有适度的容忍度;另一方面胡某作为业主有权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若行为不当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装饰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该装饰公司对于胡某提出的质量问题,均有回应,并进行了处理。胡某在装饰公司向其催要装修款当日下午在微信群发表的内容,明显超出了对于质量批评的合理范畴,造成了对装饰公司名誉权的侵犯。胡某的侵权行为已经终止,装饰公司要求胡某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相当,装饰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胡某在朋友圈实施了侵权行为,故道歉的范围应当限制在案涉微信群,内容需事先征得人民法院审查。装饰公司为制止胡某的侵权行为,通过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及聘请律师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对于公证费用1000元,予以确认,律师代理费本院考虑胡某的过错程度,确认为3000元。装饰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胡某的行为导致其可得利益的减少或其他财产损失,对于装饰公司要求胡某赔偿因诋毁名誉而遭受的商业损失10000元,不予支持。

  【法官后语】

  随着社交媒体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诉求。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由不特定的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在微信群里的发言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消费者应当正确表达诉求,针对商品或服务作出真实、客观评价,若在微信群发表故意贬损他人的名誉,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则可能构成网络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当名誉权被侵犯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固定证据:第一,自行保存证据,包括受到侮辱、诋毁的图片和视频;第二,通过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第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保留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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