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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二手车行欺诈顾客被判“退一赔三”

隐瞒实情将事故车当精品车出售

蚌埠二手车行欺诈顾客被判“退一赔三”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张笑

 

  车行承诺出售的二手奔驰车为精品车,消费者将车才开回家就出故障,被检测出属于事故车、泡水车。近日,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应退还原告购车款24.47万余元,赔偿原告三倍购车款共计73.41万元,撤销车辆购销协议。

  2021年1月初,原告刘某经朋友介绍,到张某所在的二手车行处购买二手奔驰车。张某将刘某介绍给孙某,孙某说他的车馆里有二手奔驰车,车况非常好,是精品车。张某带刘某到孙某所说的车馆看车,工作人员详细介绍了一辆二手奔驰车,说明该车没出过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只有过轻微的补漆。刘某按照孙某的要求,微信转账支付1万元定金,并签订了定金合同。

  几天后,刘某去车行签了车辆购销协议,让孙某在合同上盖公章,孙某以店铺是个体工商户没有公章为由,未加盖公章。后让孙某签字,孙某不签,让工作人员梅某在合同上签名。购车合同尾部备注一项中,梅某再次保证该车无水泡、无火烧、无重大事故。刘某付清了购车款。

  购车后第三天,刘某发现车的故障灯全部都亮,方向盘没有助力,便开到修理厂检查,发现此车引擎盖换过,发动机拆过。经查询,该车在2019年11月出过险。经检测,该车是事故车、泡水车。因孙某不承认车辆有问题,拒绝赔偿,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梅某就案涉二手车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均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被告应将案涉车辆曾发生过事故及维修情况明确告知原告,对于消费者有无事故的询问,被告应将相关信息尽可能的告知消费者,以便于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自主作出选择。

  梅某在协议上保证此车无水泡、无火烧、无重大事故导致结构性损伤,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交易车辆的状况在合理范围内尽可能作出具体详细的说明。而经对涉案车辆检测证实,已超出被告对于车况的描述和保证。被告作为专业经营二手车商家,对此负有告知义务而不告知消费者,即是沉默的不作为行为,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基于对其的信任而陷入错误认识,其相关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限制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行使,并使消费者因之蒙受损失,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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