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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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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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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无购房资质,合同无法履行,谁的责任?

无购房资质,合同无法履行,谁的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倪虹 杨雨洁

 

  毕先生与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经公司介绍又与案外人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毕先生无购房资质,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被何某告上法院,法院判决毕先生支付违约金。


  为此,毕先生将房地产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及各项损失共计120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毕先生的全部诉请。


  毕先生诉称,房地产经纪公司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其没有北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但房地产经纪公司并未依法审查购房资质,没有告知有关购房资质的规定,故其诉至法院。


  房地产经纪公司辩称,毕先生的损失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毕先生承诺享有北京市购房资格,且购房资质政策问题已在2011年开始实施,毕先生应充分了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毕先生与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为有效合同。从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看,房地产经纪公司作为居间方,应协助并促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涉案房屋的交易对于毕先生来说是重大事项,而且房屋限购政策已经颁布,获取渠道具有公开性,毕先生作为购房人理应对购房资格有足够了解。在此情况下,毕先生仍然签署了相关承诺书,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毕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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