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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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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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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理的实现债权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合理的实现债权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中国法院网讯(陶然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以守约方的诉讼活动及委托律师皆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致,且合理的实现债权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为由,判令周某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61951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承担某银行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8600元;某银行对案涉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经审理查明,2017年 11月9日,某银行与被告周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62万元,借款额度为可循环借款额度,借款用途为购货,借款有效使用期限为36个月,自2017年 11月9日至2020年 11月7日止,每笔借款期限以借据记载为准。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09%,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同日,某银行与被告周某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周某提供案涉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62万元贷款,但周某未按期归还借款,截至起诉时,共拖欠借款本金619512.28元、利息(含罚息、复利)59454.94元,双方由此涉诉。


  另查明,某银行委托律师参与本案诉讼,并实际产生律师费用8600元,某银行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电子回单、律师费发票等证据。


  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真实有效,予以确认。被告周某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酿成本案诉讼,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剩余全部借款本息,于法有据、于约相合,予以支持。因本案诉讼,原告实际产生律师费86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应由被告承担,且该费用属合理费用,原告亦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电子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亦予以支持。被告周某提供案涉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原告据此获得该房产的优先受偿权。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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