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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八载方知非亲生,私下签订的“赔偿协议”有效吗?

抚养八载方知非亲生,私下签订的“赔偿协议”有效吗?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迪丽扎尔·木合他

 

  婚姻存续期间生育的女儿,离婚后由男方抚养,多年后一纸亲子鉴定却揭开残酷真相:孩子并非自己亲生。男方在得知真相后与女方签订协议,约定女方赔偿各项损失40万元,事后女方却以“协议无效”为由拒绝支付。近日,库尔勒运输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依法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王某和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7年登记结婚,2018年1月生育一女(王小某)。2023年2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教育、医疗等大额费用双方各承担50%。离婚后,孩子一直跟随王某及其父母共同生活。然而,随着孩子渐渐长大,王某心中渐渐产生疑虑。2025年7月,王某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论犹如晴天霹雳:排除王某是王小某的生物学父亲。王某悉心抚养了8年的女儿,竟与自己无血缘关系。


  2026年1月,李某将孩子带走独自抚养。同月,王某与李某签订《子女监护权变更及交付协议》,约定:确认王某与孩子无生物学亲子关系;将孩子监护权变更至李某名下,由李某独自承担后续抚养责任;针对男方及男方父母因非亲生子女产生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李某需一次性支付补偿款共计40万元(涵盖已支出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协议签订后,李某并未按照约定支付40万元补偿款。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孩子由李某抚养,并支付40万元赔偿。


  庭审中,李某辩称,双方私下变更监护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应属无效;且自己月收入不足4000元,无力支付巨额赔偿;同时认为孩子平时由王某父母照料,王某本人不是适格原告。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双方签订的《子女监护权变更及交付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二是王某主体是否适格。


  关于协议效力,法院认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诉讼是变更子女监护权的必经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说明监护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案涉协议系双方在亲子鉴定确认无血缘关系的基础上,就监护权、抚养费返还及精神赔偿等事宜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李某主张“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系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协议后又以“协议无效”为由推翻承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原告的主体资格,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双方离婚后至真相发现前,王某始终是以父亲身份承担抚养责任的法律主体。虽然现实中存在祖父母协助照料的情况,但这只是家庭内部的辅助与分工,不能以此割裂或否定王某作为法定抚养义务人的法律地位。因此,王某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最终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判决:确认王某与王小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王小某由李某抚养,李某向王某支付抚养费、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40万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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