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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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买房登记子女名下,附赡养义务赠与能否撤销?
中国法院网讯(王诗君 徐守炜)父母出资购房,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不少人认为房子自此就完全属于子女。但若该赠与附加了赡养义务,当双方关系恶化、赡养目的难以实现时,父母能否要回房产?近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子女配合父母将房屋过户至父母名下。
2025年,老王出资购置一套房产,全部购房款由老王自行承担,房屋也由老王独自居住使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老王将房屋登记在小王名下,房产过户相关税费,也均由老王出资、交由小王代为缴纳。老王和小王之间关系逐渐恶化,老王期待的子女赡养义务难以落地。多次协商要求小王返还房屋无果,老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这份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合同,判令小王返还案涉房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虽未签订书面附义务的赠与协议,但该附赡养义务的事实,双方均予以认可。本案中老王全额出资购房,将房产登记在小王名下,双方形成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关系。现老王与小王关系恶化,赠与所附带的赡养义务已难以实现,老王起诉要求解除附义务赠与合同、返还房产,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查明事实,老王对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合同的解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考虑到老王与小王的父女关系,小王家庭经济条件,依法判决解除老王与小王之间的口头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合同,小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配合老王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到老王名下,所需房产过户税费由老王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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