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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逆向行驶发生“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谁担?

非机动车逆向行驶发生“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谁担?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何江龙

 

  日常出行中,电动自行车因便捷灵活成为不少市民的首选。但逆行、分心驾驶等违法行为也屡见不鲜。不少驾驶人还存在一个法律认知误区:以为只要双方车辆没有实际碰撞,就不用承担事故责任。实际上真的如此吗?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2026年3月14日晚,在北京某路非机动车道上,小李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西转弯并逆向行驶,小王酒后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正向行驶。小王发现逆行车辆后紧急制动,过程中车辆失控翻倒,小王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小李负主要责任,小王负次要责任。事故造成小王左颧骨颧弓骨折,住院手术治疗,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后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李按70%比例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小李认为自己未跟对方发生接触,小王摔伤是自己驾驶不慎造成的,其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在于“无接触”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及责任承担问题。小李主张双方驾驶的车辆未发生任何物理碰撞,小王存在注意力分散等多重过错,系其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其自身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上述规定,“接触”并非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因此,双方驾驶的车辆未发生任何物理碰撞,并不能免除小李在案涉交通事故中的责任。

  同时,根据法院调取本次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所显示的事发过程,并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认定小李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过错行为,系小王摔倒的主要原因,最终法院认定小李对小王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王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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