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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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诉称存款“不翼而飞” 法院:无证据驳回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蒋文全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六旬老人主张自己2017年在银行办理业务时,除续存3万元外还另行存入了一笔3万元现金,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笔存款的存在,法院依法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2017年,本案原告六旬老人持一笔3万元的到期定期存款存折,前往某银行办理续存业务,银行工作人员按照正常流程为其办理了续存手续。时隔近9年,2026年5月,老人到该银行查询存款情况时,发现存折内仅有一笔2017年办理的3万元续存记录。老人坚称,自己当年在办理完第一笔3万元的续存手续后,又当场向银行存入了另一笔3万元现金,银行工作人员未将该笔存款记录在存折上。
此后,老人多次与该银行进行交涉,要求银行补登该笔3万元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银行方面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人对2017年老人办理业务当日的所有业务凭证、系统流水记录、柜员现金库存核对表等资料,进行全面核查,确认当日仅为老人办理了一笔3万元的续存业务,并无第二笔3万元的存款交易记录。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老人遂将该银行诉至奎屯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银行支付其存款3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银行向法庭提交了2017年5月老人办理业务当日的银行核心业务系统流水记录等证据,证明当日不存在第二笔3万元的存款交易。同时,银行说明,由于金融机构监控录像有保存期限,距今近9年的监控录像已无法调取。而原告老人除本人陈述外,始终未能向法院提交存款凭条、转账记录等任何能够证明其于当日向银行存入第二笔3万元的有效证据。
5月15日,奎屯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老人主张存在第二笔3万元存款的事实,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银行提交的证据亦无法印证该笔交易的存在。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老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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