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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车“缺斤短两” “退一赔三”没商量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戴勤
购买三轮车后,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不能上牌,找商家说理却被拒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近日,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高罗人民法庭审结一起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为行业经营、消费者维权划定清晰边界。
2022年9月,王某为运输养殖场饲料,在某摩托车行购买了一辆正三轮摩托车,后续日常使用过程中一切正常。2025年,王某按规定前往交管部门办理上牌手续,却发现车辆整备质量不符合标准,无法上牌。经专业机构鉴定,该车辆整备质量与合格标准数据的绝对差值达到-50kg,属于不合格产品。王某与该摩托车行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将该摩托车行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退一赔三”。
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从法律规定、诚信经营导向等角度反复沟通释明,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如期开庭。
庭审中,某摩托车行主张自己事前对车辆的质量问题不知情,不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法院审理后认为,欺诈不能仅以销售者“主观明知”作为唯一判断标准,应当结合销售者是否完全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销售行为的客观表现等因素综合判定。本案中,摩托车行未尽到销售者的谨慎审查义务,客观上实施了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销售行为,已经符合欺诈的认定标准。
案涉车辆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参照本法执行”的生产农业资料范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据此,法庭支持了王某“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同时承办法官向被告释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如存在“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情形,摩托车行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某摩托车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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