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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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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缺席庭审就不会判离婚?法院:不一定!

缺席庭审就不会判离婚?法院:不一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焕 赵晓东

 

  婚姻关系的维系与解除,关乎家庭稳定与当事人合法权益。在离婚纠纷中,部分当事人心存侥幸,以拒接电话、外出失联、躲避送达等方式消极对抗诉讼,妄图“拖垮”案件、逃避离婚结果。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清晰诠释法律程序不容逃避,缺席不影响审判,感情确已破裂即应依法判离。


  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因夫妻矛盾,曾于2025年3月向新野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并诚恳请求改过自新、修复感情。原告念及夫妻情分,选择给予机会,向法院申请撤诉。


  然而,撤诉后被告并未珍惜修复婚姻的机会,外出后与原告中断联系,夫妻关系持续恶化。2025年11月,原告董某再次向新野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受理后,被告王某始终拒不接听法院电话,刻意回避诉讼。新野县法院工作人员先后通过线上联络、线下前往户籍地实地查找、委托基层组织协助送达等多种途径,穷尽送达方式,均未能联系到被告本人,被告以逃避方式拒绝应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案中,新野县法院已穷尽多种送达方式,被告仍下落不明、逃避接收诉讼文书。为保障原告诉权与程序公正,新野县法院依法采用公告送达,在法院公告栏发布开庭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已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知晓诉讼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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