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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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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公司宿舍吃早餐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员工在公司宿舍吃早餐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振华 王雪芬

 

  员工在公司宿舍吃早餐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近日,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定行政案件。

  高某系某煤矿公司井下掘进、维修人员,2025年3月12日,公司通知高某等3名维修人员春节假期结束后返岗,后入住公司职工宿舍。3月13日,高某下井维修巷道,当日15时30分出井休息,次日6时许,高某在宿舍吃早餐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心肌梗死。

  事后,煤矿公司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审查后认为,高某在宿舍吃早餐时突发疾病,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高某家属不服,诉至建始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高某的死亡是否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从工作场所来看,高某的工作岗位为井下,明确工作场所是矿井作业区,而其突发疾病并死亡的地点是公司职工宿舍,并非工作场所,也不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从工作时间来看,公司年初开工仅通知3名维修人员返岗,可见维修工作量有限,且公司未对员工上下班时间严格管控,高某下班后至次日上班前的时段属于正常休息时间,并非工作时间或工作时间的延伸;从行为性质来看,高某在宿舍吃早餐的行为属于个人日常生活范畴,并非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预备性工作。综上,高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也不满足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条件,法院据此判决驳回高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高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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