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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妈妈因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要求误工赔偿?
法院:家务劳动价值应予保障,且潜在就业机会受损,应予赔偿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宁剑 徐琛
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是全职妈妈,其主张的误工费能否得到支持?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案,判决侵权人按2490元/月的标准,向受害人支付误工费损失共计17430元。
2022年4月2日,孟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苏州市吴中区某路段机动车道内违规行驶,与人行横道上正常行走的眭某发生碰撞,致眭某受伤。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眭某无责任。
眭某两次住院治疗、接受手术。2025年2月,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孟某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期间,眭某向法院申请对误工、护理及营养期限进行鉴定。经司法鉴定,眭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腓骨头骨折,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眭某女儿上初中后其就全职在家照料家庭,此前,眭某曾在外打工,无固定工作。事发前,眭某已在家照顾女儿三年左右,其间无任何收入。事发后,眭某自2023年4月开始务工。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起交通事故中,孟某承担全部责任,眭某无责任。虽然事发时眭某无收入,但其在家照顾女儿陪读所承担的家务劳动,对其他具有正常务工收入的家庭成员而言,无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家务劳动在社会生产中的价值应当予以维护和保障,此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此外,虽然眭某在事发时无收入来源,但并非不具备劳动能力,其仍有通过就业获得报酬的机会,侵权行为导致其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实现获得该利益。因此,法院综合考量受害者年龄、健康状态、劳动技能及当地相关标准等多重因素,酌情参照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2490元/月核定眭某误工费损失共计17430元,判决孟某赔偿去除其已垫付部分的损失。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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