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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载同事途中酿车祸,好心人如何担责?

骑车载同事途中酿车祸,好心人如何担责?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朱桓

 

  出于好心,骑车载同事去医院体检,不料途中发生车祸导致同事受伤,好心人该不该担责?责任范围又如何界定?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改判减轻了骑车人的部分赔偿责任。


  黎阿伯与张阿姨同属某公司保洁员,且为同乡。由于某公司要求张阿姨尽快办理健康证,某日早晨,张阿姨在完成保洁工作后找黎阿伯帮忙,拜托他骑电动自行车带自己去医院体检。在两人均未向公司请假的情况下,黎阿伯出于同乡情谊,便骑车载张阿姨去医院,途中与吴女士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黎阿伯和张阿姨不同程度受伤,黎阿伯的电动自行车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黎阿伯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且违法载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女士承担次要责任,张阿姨无责。事故造成张阿姨腰椎、胸椎等多处骨折。


  张阿姨认为,自己受伤是为了完成某公司办理健康证的要求,黎阿伯陪其到医院体检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应当由黎阿伯、某公司、吴女士和吴女士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未获赔偿,张阿姨将四方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事故机动车保险人,首先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张阿姨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40%赔偿责任,仍超出及不属于保险理赔部分的损失由黎阿伯承担60%赔偿责任。此外,黎阿伯陪张阿姨去医院体检只是出于老乡交情,且黎阿伯仅是公司保洁员,没有权利代表公司陪同张阿姨去做体检,无法认定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因此某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的40%,黎阿伯承担60%。


  黎阿伯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黎阿伯应否对张阿姨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责任范围。


  法官认为,本案中,黎阿伯驾驶电动车存在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和违法载人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具有明显过错,与张阿姨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黎阿伯作为侵权人应对张阿姨因交通事故所受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黎阿伯提出张阿姨在本案中存在过错,要求减免其赔偿责任。对此,法官认为,张阿姨在交通事故中虽经交警部门认定无责任,然其确实存在违规搭载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客观上成年人搭载电动自行车会增加车辆整体重量,影响车辆的制动距离和稳定性,加大行车过程中的危险性;同时,张阿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电动自行车不能搭乘成年人,然其依然要求黎阿伯骑电动自行车带其去医院体检,可见其主观上缺乏安全意识,将自身置于一定的危险性中,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应对自身损失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上海一中院依法对案件进行改判,酌情降低了黎阿伯的赔偿比例,张阿姨自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仍然承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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