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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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销后,拖欠货款谁来担责?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韦柯齐
在个体工商户经营过程中,常出现经营者变更、店铺转让甚至注销的情况。一旦涉及货款拖欠,注销后的债务该由谁承担?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的责任如何划分?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大排档转让、注销引发的狗肉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4年3月,林某注册成立“某某大排档”并实际经营,期间与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唐某供应狗肉,送货后由大排档工作人员签收单据,已付款单据撕毁,未付款单据由唐某留存。2014年底,林某将大排档转让给莫某,莫某后又转让给陈某,店铺名称曾变更为“某某食府”,但一直未变更工商登记,2021年6月大排档注销。唐某称,2014年至2016年期间大排档累计拖欠狗肉款57122元,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林某、莫某、陈某连带支付货款及利息。
三被告各执一词:林某辩称2014年转让后债务应由莫某承担,且已结清;莫某主张2014年货款已付清,2015年经营期间单据存在虚假;陈某称仅为莫某打工,不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原告唐某提交的交易单据中,存在部分无年份标注或签字模糊不清的情况。法院通过证据形式及交易习惯、经营管理等方式,最终确认尚欠原告唐某40469元狗肉款。
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涉案交易行为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之前,依据法律适用原则,应适用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林某作为大排档的登记经营者,莫某则作为2014年该大排档的实际合作者,以及后续的经营者,二人之间关于经营权益、债务承担等内部转让约定,属于其内部关系范畴,不具备对抗外部债权人的法律效力,故林某与莫某应共同承担对唐某的付款责任。而陈某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仅以打工者身份参与大排档工作,无任何实际经营行为及经营决策权,因此无需承担该案付款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林某、莫某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唐某支付拖欠的货款40469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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