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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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货抵债反赔钱?货运司机留置物品小心踩红线!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潘磊 杜金啸 吕念念
货主拖欠压车费,司机一怒之下拉走半车西葫芦“抵债”,没想到这波“操作”让他栽了跟头……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货运司机留置易腐物品抵债,结果货物腐烂、司机被判赔偿,让我们通过案例一起了解生鲜运输中行使权利的法律边界。
朱某通过网络平台发送运输订单,货物信息为“西葫芦,重量体积22-23吨”,其他约定为“未约定”。平台显示该订单发货人为朱某,实际承运人为孔某。该批货物于当年2月7日运到市场后,朱某向孔某支付了运输费用,并与孔某约定了6天的压车时间,压车费用为3000元,孔某依约在市场待满了6天。压车时间到期后无人卸货,朱某拒绝当时支付压车费,并要求孔某延长压车时间3天,双方未就再压车时间及费用达成一致,孔某联系朱某协商未果,便将未卸货的货车驶离市场并开至外地。
双方就货物处理及相关费用进行了沟通,因朱某要求孔某将货物拉回市场再行付费,故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此后,案涉西葫芦因在孔某处放置过久而腐烂灭失,朱某由此向法院主张孔某赔偿损失,孔某不同意赔偿并主张索要压车费及保管费等。
该案经丰台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已就压车事宜及费用达成约定,孔某依约完成了压车等待义务,朱某应当依约给付孔某压车费3000元。关于案涉货物西葫芦灭失造成的损失的责任划分问题:
首先,蔬菜水果类货物具有品相和价格上的时效性,西葫芦具有易腐特性,朱某作为货主及托运方,应在货物运到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将货物进行清理处置,虽然双方已经约定压车时间,但压车时间结束后,双方并未达成新的压车约定,朱某应及时进行卸货处置,并应支付已产生的压车费,而朱某均未及时处理,存在一定过错。孔某亦应及时告知货主或进行货物清理,其在未经有效联系货主且车上载有大量货物的情况下即将货车驶离市场的做法亦不妥当。
其次,孔某考虑朱某未及时给付压车费,且货物无人保存的现实情况,虽是出于维护自身兑付压车费的权利将货物自行拉走,但孔某应获得的压车费与剩余货物价值存在较大差额,特别是其明知货物数量较多、生鲜蔬菜具有易腐性、售卖价值与其新鲜程度也具有较大关联性的情况下,仍将货物拉走,且未及时处置,已然超出保护自身权利的合理限度,应当对损失的扩大负责任。
再次,在后续协商过程中,因双方对货物的取回和交付未达成一致意见,孔某作为货物的实际控制人,明知货物为易腐蔬菜,负有避免扩大损失的义务,在朱某明确表示将货物拉回市场后即付费的情况下,即便孔某自行运回市场存在困难,也应及时通过托运、变卖等方式尽可能减少因货物放置所造成的损失,而孔某拒绝返还货物,亦未变卖得款,其处置方式存在明显不当。因此,孔某对案涉货物的灭失存在过错,应当对货物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当事人陈述的卸货情况、前车销售情况、运输订单所载明的货品信息、货车返回后的运载图像等及双方的过错程度,考虑货物被拉走时的价值应与新鲜货物存在一定差价等因素,判决孔某应给付朱某货款38000元。对朱某应当给付孔某的压车费3000元,予以折抵。关于孔某主张的保管费等费用,因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法院未予支持。
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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