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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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归属确定后还能变更吗?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诗君 侯靖雯
夫妻离婚时,一般都会对子女的抚养权归属进行约定。如果离婚时确定了子女的抚养权归一方所有,之后出现新情况,另一方能否请求变更抚养权?
龚先生与刘女士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18年12月在民政局自愿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小龚由龚先生抚养,抚养费由龚先生承担。但双方离婚后,刘女士认为龚先生敷衍履行抚养义务,对小龚不闻不问,要求变更抚养权。龚先生认为,是自己过于严格导致小龚不愿意跟随父亲生活,并不存在自己不关心小龚、不缴纳小龚学费等情况,不同意婚生子归刘女士抚养。刘女士遂诉至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归刘女士所有。
经法院调解,婚生子小龚明确表明愿意跟随母亲生活,承办法官遂向当事人释法明理。为了孩子身心健康,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约定小龚由刘女士抚养,龚先生每年支付小龚学费、生活费等2万元,直至小龚高中毕业。
本案中,刘女士与龚先生对小龚的抚养权争执不下。小龚为高中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多次表明自己愿跟随母亲刘女士一起生活。刘女士和龚先生双方的抚养条件相当,法院从保障孩子的最大利益角度考虑,结合小龚的意愿,认为目前小龚的抚养权归刘女士所有,更有利于孩子学习生活环境宽松稳定。
关心爱护子女,让子女健康地成长,是每一个为人父母的责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应当具有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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