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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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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搬运他人原创视频,法院判决赔偿

直接搬运他人原创视频,法院判决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石佳灵)近年来,自媒体行业迅速发展,刷短视频、拍短视频早已成为大家的日常生活,但在这股热潮的背后,各类纠纷也如影随形。近日,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搬运”他人原创短视频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纠纷案件。

  周某系原告某传媒公司旗下签约的艺人博主,其视频以特色服装与魔性说唱结合的表演方式吸引观众,在某短视频平台拥有1400余万粉丝。

  被告邓某未经周某及原告某传媒公司的许可,将周某发布的多个视频进行二次剪辑组合成新的视频,发布在其他网络平台上,部分视频合集获得几千个点赞,邓某的账号收获了百余个粉丝。

  原告某传媒公司发现后,将被告起诉至宣恩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侵权短视频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宣恩法院立案受理后,被告邓某辩称,自己是周某的粉丝,搬运视频仅做分享,不知道这种行为构成侵权,并且只在一个平台上发布,是平台自动将视频同步至其他短视频平台,视频播放量低,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润,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过高。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拍摄的视频在视频创意、拍摄手法、剪辑等方面,体现出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和判断,具有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某传媒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享有案涉视频著作权。

  邓某未经原告许可的行为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责任。邓某抗辩系平台自动将其发布的视频同步至另外的平台,两者账号体系虽然互通,但粉丝数据独立,平台粉丝不会自动同步另一平台,需通过内容吸引跨平台关注,视频重复上传并不影响原告分别主张其权利。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原告视频的创作难度、维权成本及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侵权视频的数量等因素,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6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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