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没有借条原件能否主张债权?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云慧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出借人在维权时通常会提供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然而,当无法提供借条原件时,出借人的诉请还能得到支持吗?近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邓某与胡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3月,邓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胡某借款40000元,并承诺于2020年8月底之前还清。借款到期后,邓某未按约定还款,邓某遂将胡某诉至仙桃法院。
得知自己被起诉后,邓某主动与胡某联系,承诺只要胡某撤诉就还款。出于对邓某的信任,2021年5月,胡某提交了撤诉申请书。随后,邓某以还款为由,从胡某处拿到借条原件,却一直未还款。在多次催讨无果后,胡某再次将邓某诉至仙桃法院。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与胡某达成借贷合意,邓某收取胡某出借款项,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邓某未按约还款,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
虽然胡某提交的是借条复印件,但结合胡某提交的民事裁定书、录音、微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胡某在第一次起诉、撤诉后,邓某虽然以还款为由取走了借条原件,但实际没有向胡某还款的事实。胡某要求邓某返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邓某返还胡某借款40000元。现该法律文书已生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