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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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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车祸离世,岳母无劳动能力能否获赔被扶养人生活费?

女婿车祸离世,岳母无劳动能力能否获赔被扶养人生活费?

 

  中国法院网讯(王燕)在日常生活中,意外往往如晴天霹雳能瞬间打破平静。当入赘女婿因车祸意外离世,失去唯一经济来源且丧失劳动能力的岳母,能否通过法律途径向肇事方及保险公司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留某入赘与周某长女肖甲结婚并育有两子,婚后妻子肖甲、留某的父母、岳父及妻妹肖乙相继离世,因周某丧失劳动能力,多年来一直依靠留某赡养。2024年,一起小型轿车与留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猛烈相撞,致留某死亡,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小型轿车驾驶员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留某的两个儿子与岳母周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42304元。


  庭审中,张某对自己的肇事行为深感愧疚,对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但表示已购买保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优先赔付。保险公司虽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也认可案涉车辆投保了300万商业三责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但提出了异议:其一,认为周某不属于死者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其二,依据签订的商业险条款内容,拒绝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三,要求法院查明张某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若承担,则不应支持精神抚慰金的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某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否获赔,以及若张某承担刑事责任,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予支持。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本案中,留某入赘后与其岳父母共同生活,互为家庭成员关系,留某的妻子肖甲与其妻妹肖乙分别为智障和残疾,留某作为家中主要劳动能力,对其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周某可作为留某的近亲属参加诉讼,在其岳父死亡后,周某亦丧失了劳动能力,主要依靠留某的扶养,对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原告因亲人离世遭受精神创伤,张某承担刑事责任是其应受的刑事处罚,不能成为免除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理由。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经依法核算共计1192982.50元,扣除保险公司已赔偿的182718.50元,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1010264元。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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