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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育儿假却按年休假处理 法院: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康嘉倩
近年来,育儿假作为缓解育儿压力、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一项福利制度,在各地相继落地。但在实践中,生育休假政策依然存在理解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倘若用人单位不同意休育儿假,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休假权利?
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与育儿假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
刘先生原为某工业公司的员工,后于2023年11月离职。根据相关考勤管理制度,2023年刘先生享有带薪年休假4天,公司额外给予公司假5天。该年度刘先生共计休假5天,其中1天系加班调休,实际休假4天。
刘先生的孩子于2021年6月出生,其2023年休假时曾向公司申请休育儿假,并提交子女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公司不同意刘先生休育儿假,将其4天休假均按照年休假处理,并扣除对应天数的年休假工资。
刘先生认为上述4天休假应为育儿假,故诉至昆山法院,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未休的4天年休假、5天公司假及剩余6天育儿假的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子女三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十天的育儿假,刘先生有权利向单位申请这一假期。刘先生曾申请育儿假,但公司未审批通过,而是按照年休假予以处理,损害了刘先生的合法权益,法院对刘先生2023年其所休4天假期应为育儿假的主张予以支持。结合刘先生2023年月平均工资计算,其未休年休假工资应为3339.4元。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只有法定年休假未休完,用人单位需要折算工资待遇,故刘先生对剩余6天育儿假及5天公司假工资的主张无法律和政策依据,公司在规章制度中亦未明确规定未休补偿,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工业公司支付原告刘先生2023年年休假工资3339.4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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