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商业险理赔后,用人单位可据此免除部分工伤赔偿吗?
法院:购买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不因职工获得商业险而减除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马铭阳 李昭昭
近日,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认定员工在获得商业保险赔付后,仍有权向用人单位索赔工伤赔偿。
2018年1月,郑某到某空调维修中心从事空调维修工作,每月按时领取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4月,某空调维修中心为郑某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责任保险,保额为20万元。2020年11月3日,郑某在维修空调时意外身亡。
因劳动关系认定产生争议,郑某近亲属王某及郑小某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确认双方在2018年1月至2020年11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某空调维修中心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9月,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郑某为工亡。某保险公司于2021年12月批准支付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的保险金,王某取得该20万元保险金。
2022年5月,经王某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空调维修中心向王某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87万余元。因不服该裁决,某空调维修中心向凌河区法院起诉,要求在承担给付丧葬补助金及工亡补助金范围内扣除某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的20万元理赔款。
庭审中,某空调维修中心认为,公司已为郑某投保意外伤害责任保险,某保险公司因本案已经对郑某近亲属支付20万元理赔款,仲裁裁决书认定的工伤赔偿数额应扣除上述20万元理赔款;而王某认为,不应以意外险已赔付的20万元为由扣除工伤赔偿的具体赔偿数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后,仍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故本案中,王某获得的意外伤害险理赔款不应从工伤赔偿中予以扣除。法院判决某空调维修中心支付王某丧葬补助金和工亡补助金等共计87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某空调维修中心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