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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员工“接私活”被开除后向单位索赔被拒 法院:单位无需赔偿

员工“接私活”被开除后向单位索赔被拒 法院:单位无需赔偿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月诗 姜波

 

  员工任职期间“脚踏两只船”,私自在竞争对手公司兼职。单位将该员工开除,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用人单位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2016年11月,陈某入职成都市某制药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陈某私自通过微信群对与该公司有市场竞争关系的另一家公司生产的药品进行市场开发及销售等活动。为促进该药品推广,陈某在群中积极解答业务员的相关疑问,主动推送相关营销资料,对群内业务员进行市场开发业务培训。在群成员的共同合作下,该药品很快打通了销售渠道。陈某的行为在2022年11月被该公司发现,该公司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陈某认为该公司违规开除自己,应当支付赔偿金。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是陈某背信弃义在先,且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在该公司以外的单位兼职或任职的,属于严重违反该公司规章制度,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事先通知工会并征得了工会同意,还进行了公示。因此该公司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合法合理。

  陈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6万余元。该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作为该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规范管理。该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严禁该公司员工损害企业利益、形象和名誉,严禁在该公司以外的单位兼职或任职工作”,而陈某明知其在微信群中销售的药品并非该公司的产品,仍作为主导者之一,秘密在微信群内开展培训、推广该产品,属于严重损害该公司利益的行为,违反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该公司依据其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其与陈某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应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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