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岳阳平江资深律师网!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35-7475-0986

律师介绍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债权债务

办卡欠款后逾期 法院判决办卡人偿还本息

办卡欠款后逾期 法院判决办卡人偿还本息

 

  中国法院网讯(陈汝)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判令被告杨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偿还欠款本金44995.16元及利息6191.58元,共计51186.74元。驳回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于2016年12月20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授信额度为50000元。双方约定透支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违约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每期最高500元。被告持卡消费后,自2018年1月12日起未及时还款,截至2020年12月2日,共计产生欠款本金44995.16元、利息6191.58元、违约金2695.51元,多次催收还款未果。为维护原告权益,特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辩称,是朋友叫他去办理了信用卡,但实际上他从未持有过卡,也从未刷过信用卡,应该由刷卡的人去偿还。

  法院认为,被告于2016年12月20日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经审查后向被告发放信用卡以及双方对信用卡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均系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对于信用卡不是被告本人持卡消费,领卡后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该卡是否遗失,故对被告认为该信用卡不是其本人消费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领用合约未约定违约金,故对信用卡消费收取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