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岳阳平江资深律师网!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35-7475-0986

律师介绍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债权债务

自书借据签“小名” 拒不还款成被告

自书借据签“小名” 拒不还款成被告


   | 来源:中国法院网新干频道 | 作者:朱志强

  以“小名”向借款人出据欠条,并妄图以此推卸还款责任的张某最终还是低下了头。9月2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被判令偿还原告罗某借款7000元及利息。

  2008年8月,原告罗某与被告张某经朋友李某介绍相识,同年10月,被告张某由于经商急需资金周转,遂向罗某借款10000元,2009年1月,张某向罗某归还借款3000元,余款7000元由张某于2009年1月30日以张老三的名义(系张某小名)向罗某出据欠据一张,欠据载明,今欠到罗某人民币7000元,月息为千分之十,在2009年底前还清。借款到期后,罗某向张某追索上述借款本息,但张某以罗某所持欠据上署名的张老三与其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罗某出于无奈,遂于2010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立即偿还尚欠借款7000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小名张老三,有证人李某及被告张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在诉讼过程中,经司法鉴定,原告所持欠据确系被告张某书写,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张某长期拖欠原告罗某借款不还,显属不当,故本院对于原告罗某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借款7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