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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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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既已达成协议 子债应由父还

既已达成协议 子债应由父还


  | 来源:中国法院网石城频道 | 作者:毛凯欢

  8月27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父亲替儿子还债引起的民间借贷案件,被告吴外路同意在2011年1月15日前分二期归还原告何雪明欠款22700元。

  2009年3月1日,被告吴外路的儿子吴康平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何雪明借款20000元,约定一年内归还并给付一些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索,吴康平未归还款项。2010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吴康平的该笔债务转由其承担。在征得原告及吴康平的同意后,被告出具了一份借条给原告,约定于2010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息共22700元。期满后,被告并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故原告于2010年8月26日起诉至石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立即找到被告吴外路了解情况。被告承认该借条是他出具的,但辩称只是因为原告屡次找他,纠缠不过才出具的借条,吴康平虽然是他儿子,但已经成年另过,钱不是被告借的,也没有由他使用,拒绝还款。法官告知被告,虽然不是他借款并使用,但其主动提出承接债务,并已经得到债权人、债务人同意,又出具了新借条为证,该债务就已经合法转移,不能以没有使用为由进行抗辩。经过法官居中调解,终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二期还款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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