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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偷香火钱被抓,他突然倒地身亡

偷香火钱被抓,他突然倒地身亡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洁 赵云

  导读

  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洪家村有个西龙庙,庙里有个功德箱。西龙庙的门平时都开着,但差不多每半个月,功德箱就会被人撬开一次,里面的钱也不翼而飞了……

  寺庙本是人们祈福、许愿的地方,很多人一看到“功德箱”,便想随喜投钱,求个平安。到底是谁频频出没寺庙,将黑手伸向了功德箱?

  在一个寒冷的冬夜,几名村民无意间将这名去寺庙行窃的男子抓获,并绑住了他的胳膊。谁知,没过多久这名男子突然死亡。事情的真相究竟是怎样的?让我们回到两年前,看看当时发生了什么……

  1合力抓人

  西龙庙的门平时都是开着的,功德箱每次被偷的钱都不多。每逢初一、十五香客多时,庙里的负责人都会清点功德箱里的钱。平时香客少,功德箱里的钱也不多,所以尽管屡屡被偷,庙里都没有报警。

  不过,功德箱里的钱常被偷的事,在村里却悄然传开了。事情到底谁干的?

  2016年1月19日,农历腊月初十,天气很冷。

  林某家就住在西龙庙的附近。当晚,林某家的冰箱坏了,找邻居的儿子帮忙修理,但当时林某要找的人却不在家,电话里说是21时左右会回来。

  林某就在家里闲坐等着。突然,他发现窗外有个人鬼鬼祟祟地潜进了西龙庙。想到庙里经常被盗,林某怀疑这个人就是小偷,于是就匆匆地跟了过去。

  这时,张某和李某刚打完麻将回来,刚好遇到了林某,听说了此事。他们一合计,决定一起去庙里看看。

  林某拿了手电筒,张某回家拿了手电筒和一根五六十公分的铝合金条,三人一起走进庙里,朝着放功德箱的房子找去。果然,他们发现房间里有动静。

  在手电筒的照射下,一个年轻人从卖香的房间里往外面飞奔。“抓贼喽,抓贼喽!”不知谁喊了一声,三人迅速追了上去。

  年轻人沿着庙西河边的小路跑。张某追在最前面,李某、林某跟在后面。张某看到那个年轻人在路上摔了一跤,爬起来后又跑到田地里,之后又摔倒在田里。也就在这时,张某追上了他。还没等年轻人爬起来,张某就一脚踩在他的右腿膝关节上,使他不能动了。

  年轻人喊着脚很痛。张某回了他一句,脚痛还跑这么快?

  没一会儿,李某也追到了这里,一把抓住了年轻人的右手腕。林某赶到后,张某和李某叫他回家拿根绳子过来,把年轻人绑起来。

  李某说,年轻人被抓住后,继续躺在地上,没再想着跑,也没有反抗,他们便没对他怎么样,只是抓着不让他跑。

  2莫名死亡

  林某从家里拿来了一根很长很粗的尼龙绳,叫年轻人起来,将他绑了。

  关于绑法,林某是这样说的,先用绳子将对方左手手腕拴住,绕过对方身体后,再绑住他的右上臂。当时绳子绑得不是很紧,年轻人还能自己甩手自由地行走。

  李某也说,林某用绳子将对方一只手的手腕拴住,然后往他的上手臂绑了一圈,再绕到另一只手的上手臂绑了一圈,再把他的两只手往后背绑起来。

  年轻人是从庙里跑出来的,三人决定把他绑在庙门口。由于绳子比较长,三人就牵着绳子,把年轻人带到了庙门口。

  可是他们考虑到晚上庙里太冷清,将年轻人放在那里不合适,张某和李某便将年轻人带往村里的小店附近,那里比较热闹。当时,年轻人有点不愿意走,林某就踢了他小腿一下。后来,林某家里有事,于是就回去了。

  李某记得路上的一个细节。他说,路过一个河埠头时,年轻人弯身指了指自己的脚,说以前在工地打工时受伤了,还用手去解皮带,想脱下裤子展示伤口,皮带头被他解下来了,后来掉在了路上。

  张某和李某都说,年轻人告诉他们,他在庙里偷过3次,平时住在网吧。

  路上,他们遇到了几名村民。村民们看年轻人的样子,忍不住说了几句,年轻人不去干活,出来偷东西,真不像话!

  小店右前方路口有根电线杆,不知道是谁,把绳子绑在了电线杆上。

  没多久,林某也过来了。他看到,年轻人背靠着电线杆,身上的绳子还是原先的绑法。

  一些村民过来看热闹,大家看到,绑着的年轻人体型比较健壮,裤子和鞋子有点湿了。大家一边闲聊,一边对着年轻人拍照、拍视频。

  怎么处理这个年轻人?有的说,通知庙里的负责人。但庙里的负责人不过来,大家商量着报警。

  这时,即当晚9时40分许,年轻人发出了类似打呼噜的声音,喘着粗气,人侧斜着,像是要吐。接着,他坐在了地上,后又倒在了地上。没有挣扎,也没有说话。在边上看热闹的人都觉得,年轻人可能是装的。

  林某也觉得他们三人没打过他,应该不会出现什么问题。

  这时,一村民去翻年轻人的身体,没翻过来,只是将他的肩膀翻了过来。这名村民问他,倒在地上不冷吗?年轻人没有回答。

  在村民翻年轻人肩膀的时候,另一名村民看到年轻人的脸黑了。经她这么一说,一名懂点医学知识的村民上前一看,发现年轻人呼吸微弱。

  林某也用手电筒照了一下,发现年轻人的面色不对,于是号召大家立即拨打了“120”和“110”。

  后经台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抢救无效,年轻人于当天死亡。嗣后,林某、张某、李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向赶到现场的温岭市公安局泽国派出所民警投案,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同年1月20日,林某、张某、李某三人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日被取保候审。

  3查找死因

  这个年轻人的死因是什么呢?难道是被打死的?

  村民们都说,他们没有打过年轻人。

  庙门前的监控显示:当天21时6分,一黑衣男子在庙门前转了一圈后进入庙内;21时13分,多名男子进入庙内;21时14分,黑衣男子往田里逃跑,两名男子紧跟追赶,第三名男子从另一方向追赶;21时24分,四名男子从黑衣男子逃跑的庙一侧出来,其中一人拿着绳子牵着被绑男子,被绑男子走路时右手自然摆动,无明显束缚迹象。21时26分,两男子将被绑男子带离现场。从监控中未发现有殴打情况,被绑男子无反抗迹象。

  经查,这个被绑的年轻人是个安徽人。其家人称,从小到大,他的身体都很好,没有严重疾病,家族也无遗传病。根据记录,其1月15日、16日、18日晚曾连续通宵上网。

  2016年1月29日,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物证检验报告,认定年轻人血液、尿液里未检出酒精成分、未检出甲胺磷、毒鼠强、地西泮成分,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6年3月15日,温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年轻人系扩张型心肌病伴慢性心力衰竭急性发作死亡,轻微外伤、剧烈运动、情绪波动、寒冷等系诱发因素。

  对于这份鉴定报告,年轻人的家属不服,要求送交第三方予以认定。后经另一家鉴定中心鉴定,得出的结论是:排除心脏病致死因素,认定被害人颈部受过钝性外力,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征象。

  两份鉴定报告得出的结论竟然完全不同!

  对第二份鉴定报告,死者家属表示认同,但林某、张某、李某三人均不认同。因为很多证据与第二份鉴定报告所得出的结论存在着矛盾,比如被害人脖颈位置照片显示并无捆绑痕迹,解剖显示其脖颈未受到钝性外力;三人均否认对被害人殴打以及捆绑脖颈;同村证人证言均反映被害人前脖颈部位并未被捆绑,而是从后脖颈往前捆绑;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被绳子捆绑较松,其身体除手臂被绑缚外其他部位均能活动。

  2017年9月21日,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咨询意见书,认定被害人系原有扩张型心肌病基础上,因体力消耗、精神紧张、体位限制等多种因素作用致心功能衰竭死亡。

  4依法审判

  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林某、张某、李某被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死者的父母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判令三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944740元、丧葬费25859.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001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共计1371279.50元。

  此后,林某、张某、李某和死者的父母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三人承认犯罪事实,向死者家属赔礼道歉,自愿赔偿给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3万元。

  2018年1月8日,三人支付了赔偿金,死者家属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并对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三人从宽处理。

  2018年3月18日庭审时,林某、张某、李某当庭自愿认罪。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年轻人自称偷庙里功德箱的钱不仅是案发当天的那一次,已经有三次了,存在着多次盗窃的情形。公民有保护私人、集体和国家合法财产的义务,三人是为了保护公家的财产,因此请求免予刑事处分。

  在最后陈述阶段,张某说,我们是为了做好事,抓贼拼命追,付了33万元,如果小偷没死,我们什么都得不到,希望能对我们免予刑事处罚。

  李某也说,我们当时抓贼是为了做好事,过程中有失手,反过来说如果小偷反抗,我们受伤,我们也得不到任何好处。

  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张某、李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情节较轻。鉴于三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通过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并均适用缓刑。

  虽然被害人有盗窃嫌疑,三名被告人出于正义抓捕小偷的行为值得赞赏,但抓获嫌疑人后应当及时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移交公安机关。因三名被告人的不当行为及被害人的自身因素最终导致本案出现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虽然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但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法院认为,不宜对三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年轻人的死因,法院最终采信了温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咨询意见书。

  最终,三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普法讲堂

  别把好事做成坏事

  庙里的财物遭窃,三名村民前去抓小偷,本是一件值得称赞的事情,最后得到的结果却令人唏嘘。

  对于小偷,大多数人持痛恨的态度,并有“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潜意识。正是因为痛恨,生活中常出现小偷被五花大绑、被集体殴打等事件。上述案件中,有村民说到,抓住小偷后将他们绑起来,是一种习惯。也正是这种绑起来的习惯,才将弘扬正义的好事,变成了犯罪的坏事。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这是法律赋予公民与犯罪做斗争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与犯罪做斗争时可以肆无忌惮、为所欲为。

  在没经过人民法院宣判前,任何人都不能被认定其有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与犯罪分子做斗争时,要依法办事,不能因为痛恨小偷就擅自侵犯小偷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法治社会应该遵守的底线。

  抓到小偷后,处理的方式很简单:交由警方处理。警方会根据小偷的盗窃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而交由警方前,任何非法行为和私自处罚都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上述案件中,涉嫌盗窃的年轻人死了,而三名村民不仅赔了钱,还被判了刑,这教训是惨痛的。

  倘若他们在抓到小偷后,就直接将其送往派出所,而不是用绳子将小偷绑在电线杆上。这名小偷也就不会因此死亡,这三名村民也不会既赔了钱,又被判了刑。希望大家以此为戒,不要再出现类似悲剧了。

  另一方面,大家也不要因为上述案件,而丧失与犯罪做斗争的勇气。只要公民与犯罪做斗争时,没有超过合法限度,即使对方出现了意外,公民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类似案例。所以,遇到违法犯罪的事,仍应该出手时就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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