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岳阳平江资深律师网!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35-7475-0986

律师介绍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婚姻家庭

微信辱骂前婆婆 女子被判道歉和赔偿

微信辱骂前婆婆 女子被判道歉和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 (郑红英)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婆婆关系不睦,水火不容。与丈夫离婚后,便将怒气撒在婆婆身上,先后在抖音、微信朋友圈辱骂婆婆。近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被告叶丽被判向原告陈贞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陈贞的儿子与叶丽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被告离婚前与原告因生活琐事关系不睦,积怨较深。离婚后,被告认为自己离婚系原告怂恿儿子所为,便将怒气撒在原告身上。被告先在抖音上发布辱骂原告的视频,经他人劝解后删除。之后,又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原告的照片,并配之以下流、恶毒、不堪入目的文字进行辱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自然人的名誉是对自然人道德品质方面好的社会评价,名誉权即是自然人对其道德品质方面评价享有的权利,对这种社会评价的贬损会导致对自然人名誉权的侵犯。

  被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享有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在网络发布言论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名誉等合法权益。被告叶丽在微信群朋友圈发布原告的照片并配之以恶毒、下流的文字进行辱骂,具有明显侮辱他人人格的色彩,致使部分群众对原告陈贞的生活作风产生了质疑,导致原告个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原告的个人名誉。被告的上述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并造成了原告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叶丽立即删除辱骂原告的照片及文字;在微信朋友圈向原告陈贞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