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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协议不得突破共有财产边界
法院:遗赠协议处分个人份额部分有效、超权部分无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熠博 张世伟 刘洋
农村老宅拆迁所得安置房属于家庭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与他人签订协议将整套房屋遗赠,被认定超出自身份额部分无效。近日,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判决已履行生养死葬义务的扶养人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向其他共有人支付对应折价款。
陈某与配偶育有三子三女,其配偶和长子均先于陈某去世。案涉老宅系陈某与次子陈某风和小儿子陈某喜三人共同生活期间所建。陈某风终身未婚无子女,晚年独居案涉老宅;陈某喜与马某长期共同生活,2019年补办结婚登记。陈某芳是陈某风的亲属,也是案涉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义务人。
2012年,陈某病故时,未就案涉老宅权属留下书面分割安排。2018年棚户区改造,案涉老宅被纳入征收范围,陈某风作为家庭代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采取产权调换加货币补偿方式,拆迁备案明确安置对象为陈某风、陈某喜、马某三人,最终选取一套120平方米安置房,剩余面积折算为货币补偿。2019年三人签订书面协议,共同确认安置房为三人共有,对后续使用、处置作出约定。
因陈某风年事已高缺乏照料,陈某芳主动承担其养老陪护事宜。2023年9月,陈某风与陈某芳签订经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约定,陈某芳履行生养死葬义务后,陈某风名下安置房、存款及土地收益全部归陈某芳所有。2025年1月陈某风病逝,陈某芳依约完成丧葬事宜,装修入住案涉房屋。
因2019年签订的书面协议与2023年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冲突,案涉各方就房屋权属产生争议,2025年5月,陈某喜、马某将陈某芳诉至温县法院,请求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并分割案涉安置房及相关权益。法院依法追加陈某的其他子女为第三人,其中陈某长子的子女作为代位继承人被依法追加。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安置房的共有权人及初始份额应根据案涉老宅的权属判断,案涉安置房是源于棚户区改造对案涉老宅的补偿转化,老宅系陈某、陈某风、陈某喜三人共同生活期间所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后续拆迁补偿利益应认定由三人共同共有。马某虽不享有原始份额,但基于与陈某喜夫妻关系及2019年的书面协议,其与陈某喜共同享有案涉安置房权属的1/3份额。陈某去世后,其享有的1/3份额由六名子女继承。
审理中,多位继承人自愿将自身继承份额无偿赠与陈某喜,最终确认陈某喜、马某共同享有案涉房屋10/18份额,陈某风生前享有7/18份额,剩余1/18为下落不明的继承人陈某梅,其对应份额暂不作实体处理。
鉴于案涉安置房不具备物理分割条件,法院判决房屋由已实际入住的陈某芳继续使用,由其向陈某喜、马某支付对应份额的房屋折价款8万余元。该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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