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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前夫不履行抚养义务 女子起诉夺回抚养权

前夫不履行抚养义务 女子起诉夺回抚养权

 

    中国法院网讯 (尚梨)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

  2017年2月7日,肖某与严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为:“婚生子严某甲由严某抚养成年,抚养费严某自行承担(婚生子严某甲现暂由肖某抚养,直至严某甲小学毕业为止);婚生子严某乙由肖某抚养成年,抚养费肖某自愿承担”。之后,严某甲一直随肖某生活,严某每年仅支付了部分抚养费。严某甲小学毕业以后,严某没有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抚养义务,既没有给严某甲打过电话,更没有去探望过严某甲,严某甲实际仍由肖某抚养至今。肖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严某甲变更由肖某抚养,严某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严某甲的抚养费至严某甲大学毕业。

  严某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书面答辩表示同意变更严某甲的抚养关系,愿意每月支付1000元左右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严某、肖某双方就小孩的抚养达成了调解协议,严某甲归严某抚养,但双方离婚以来,严某甲一直随原告肖某生活,严某没有积极履行抚养义务。现肖某要求变更严某甲的抚养关系,严某对此也没有异议,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严某甲随肖某生活也更为适宜,故对于肖某请求严某甲变更由自己抚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用,严某甲现已年满十三周岁,就读初中二年级,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严某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肖某要求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直至严某甲大学毕业,要求过高,法院酌定由严某每月负担严某甲抚养费1400元,直至严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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