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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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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乱停车业主车辆被禁止自由出入小区

乱停车业主车辆被禁止自由出入小区

法院: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守管理公约



来源:人民法院报

 

  几名业主不听劝导,多次不文明停车,并拒签文明停车承诺书,被物业删除小区闸道口车辆自动识别信息,失去了车辆自由进出小区的便利。业主以通行权受侵犯为由起诉物业公司。今年初,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物权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日前,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浙江衢州某小区建成后,地面停车位仅有20余个,远远满足不了全部业主的停车需求。有的业主为图方便省事,经常随意将车辆停放在车位之外的小区道路上,既影响了小区的文明形象,又增加了消防安全隐患。为此,物业和相关部门经常对违停业主开展劝导,但收效甚微。

  为解决小区停车难题,有业主提出,在小区道路上增加停车位,但经消防部门现场测试,如果新增车位的话,将严重影响消防应急救援,新增车位条件不具备。

  2019年上半年,物业公司根据部分业主建议,制定了《小区车辆管理公约(试行)》,获得了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赞成。公约规定,小区地面停车位先到先得,停满后,有车库的业主需将车辆停入地下车库,无车库的业主需自行驶离小区。对小区内违规停放的车辆,物业公司将进行文明劝阻,劝阻后仍不配合,报综合执法局、公安交警及消防部门处理,类似行为累计三次的,删除车辆的自动识别信息等。

  管理公约实施后,周某等业主仍然经常将自家车辆停放在车位之外,且对合理劝导不予理睬,并拒绝在文明停车承诺书上签字。2019年5月前后,物业公司依据管理公约,删除了闸道口周某等车辆的自动识别信息。2019年12月,周某等向衢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区恢复其车辆自由出入小区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公司,为解决因车多位少引发的停车纠纷,在结合业主建议以及相关部门调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车辆管理公约,并经意见征集,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赞成,故上述车辆管理公约对小区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周某等驾驶的车辆多次不按规定停放且不听合理文明劝导,又拒绝签署遵守管理公约的承诺书,为确保小区消防安全,物业依据管理公约对违停车辆实施管理,并将其车辆自动识别信息删除,并无明显不当。

  庭审中,物业公司明确提出,如原告书面承诺遵守车辆管理公约,可以恢复其登记车辆的自动识别信息,使其进出小区不受影响,但周某等仍明确表示拒绝遵守。该事实足以表明,原告之所以失去进出小区的便利,系因其自身拒不承担文明停车的义务所致,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亦应由其自行承担。综合全案证据,衢江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周某等业主的诉讼请求。

  衢江区法院特别指出,在小区里,业主无疑享有广泛权利,但也要看到,小区绝非法外之地,业主的权利也并非毫无边界。业主在行使物权时,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遵守业主管理公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私家车越来越多地走进寻常百姓家,小区车位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不文明停车行为相对普遍,如果业主不顾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行使权利,可能构成权利滥用,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由此而导致的不利后果也要由自己来承担。

  衢江区法院判决后,周某等业主提起上诉,衢州中院依法受理该上诉案件。承办法官注意到,在一审过程中,物业公司已经明确表示,如果周某等书面承诺遵守车辆管理公约,可以恢复其登记车辆的自动识别信息,使其进出小区不受影响,但周某等仍明确表示拒绝遵守。

  二审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物业公司仍旧同意让周某等作出书面承诺后,让周某等进出小区,于是反复劝说让周某等人接受该处理方式,但周某等人仍旧明确表示拒绝。该案经合议庭讨论,一致认为,业主享有在小区停车的权利,但是其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守业主管理公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最终,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苏来琪  徐宣文)  

  ■代表点评■

  尊重小区业主依法自治

  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与此同时,停车难问题也逐渐显现。长期以来,小区内乱停车现象禁而不绝,甚至愈演愈烈。这也是诱发小区业主和物业之间产生纠纷的原因之一。如何规范业主停车问题已然成为当下的一个重要课题。

  纵观各种规范业主停车的“治理手段”,依法制定业主管理公约,以自治的方式进行规制,或为一种公允高效的方式。毕竟业主管理公约反映的是大多数业主的意志,是治理方式的最大公约数。此外,权利与义务相伴而生,在享受权利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恪守尊重规则的义务。

  依法制定的管理公约,全体业主都应当遵守。小区品质的提高,需要全体业主和物业公司共同努力、相互配合。业主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负有积极配合物业公司依法依约履职、共同维护小区和谐秩序的义务。法院为物业公司依法履职撑腰而作出的驳回判决,既是对小区业主依法自治的尊重,也是向社会传导“权利不得滥用”的司法态度。这种旗帜鲜明、充满正能量的判决,值得点赞。

  (点评: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医院副院长 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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