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岳阳平江资深律师网!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35-7475-0986

您所在的位置: 岳阳平江资深律师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成功案例

仅盖公章的借款合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 亦有效力

仅盖公章的借款合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 亦有效力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任健

 

  商事借贷往来中,时常出现借款合同仅加盖公司公章,但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情形,此类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2023年5月18日,某商贸公司因经营需要向王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本息于2025年5月19日一并还清。商贸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但法定代表人何某没有签字。王某通过对公账户汇款50万元后,商贸公司向王某支付两个月利息,此后未再还本付息。


  王某催收无果,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贸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审中,商贸公司辩称借款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何某亦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商贸公司从始至终未得用款,也未受益,借款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商贸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公章是对外意思表示的重要工具,对公账户是收付款项的合法渠道,二者分别代表公司的意志与利益。


  本案《借款合同》明确载明,借款人为商贸公司并加盖商贸公司公章,借款亦是汇入商贸公司的对公账户,对商贸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法定代表人签名并非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商贸公司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同时,法律也并未规定公司借款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方可产生效力,商贸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商贸公司辩称借款合同未经股东会决议,对商贸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商贸公司返还王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