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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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车断供后转卖他人,责任应由谁承担?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古丽娜·吐逊别克 石文静
生活中,因征信问题或贷款资质受限,借他人名义贷款买车的情形并不少见,双方往往仅凭口头约定,一旦发生断供、违章等纠纷,彼此的权利义务就很难说清。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借名买车”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法院透过实际履行行为,依法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判决实际使用人承担剩余贷款及违章罚款的支付责任。
2024年7月,被告奴某因自身原因无法办理贷款,请求原告古某以其个人名义购置一辆汽车。双方口头约定:古某以本人名义办理车辆购置及贷款手续,奴某向古某支付2000元作为补偿,车辆银行贷款由奴某负责偿还。古某按约定完成车辆购置,车辆登记于古某名下,并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合同履行初期,奴某依照约定支付了车辆前三个月的银行贷款,每月2199元。然而三个月期满后,奴某无正当理由停止偿还贷款。后奴某联系古某,称自己确实无力还款,劝说古某将案涉车辆转卖,并主动帮忙寻找买家,后找到克某。为避免损失扩大,古某将案涉车辆转卖给克某。不料克某无法正常办理过户手续,亦未按约定支付购车款,且在使用车辆期间产生1850元违章罚款。古某随后联系不上克某,心急如焚。
2025年4月,古某就上述事宜与奴某协商后,奴某在司法所出具书面保证书,承诺7日内找回案涉车辆,否则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然而奴某未按保证书履行义务,案涉车辆至今未能找回,车辆现由案外人控制,剩余的银行贷款71630.1元尚未清偿,违章罚款亦未处理。
古某多次向奴某催告无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庭审中,奴某辩称,自己无力偿还贷款后已同意古某将车辆转卖他人,车辆系古某自行卖给案外人,自己只是中间人,剩余贷款应由案外人偿还。奴某表示愿意承担车辆转卖前产生的违章罚款,但转卖后的违章不应由其承担。
古某则认为,奴某作为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和约定的贷款偿还义务人,应承担剩余全部贷款的还款责任。奴某出具保证书承诺找回车辆却未履行,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伊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车辆虽登记于古某名下,但根据双方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奴某系车辆实际使用人及贷款偿还义务人,古某仅为名义购车人及贷款人。古某应奴某要求以本人名义购车并办理贷款,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该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
法院认为,奴某作为案涉车辆的实际受益人及约定的贷款偿还义务人,未按约定支付三个月后的银行贷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古某因奴某违约将车辆转卖后,奴某出具保证书承诺找回车辆,该保证书系双方权利义务的进一步明确,奴某应按照保证书内容履行义务。现奴某未在约定期限内找回车辆,且未承担剩余贷款偿还责任,导致古某面临银行催收及信用风险,应按承诺承担法律后果。
关于古某主张的1850元违章罚款,该罚款系案外人使用车辆期间产生,且因奴某未履行找回车辆的义务,客观上导致古某无法向案外人追偿,故该罚款应由奴某承担。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古某支付案涉车辆剩余银行贷款71630.1元及车辆违章罚款1850元。一审判决后,奴某不服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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