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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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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继承人没有借条原件,还能要回借款吗?

继承人没有借条原件,还能要回借款吗?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钱坤 李凯

 

  欠债还钱,理所应当。万一债主离世,欠款会一笔勾销吗?继承人找不到借条原件还能否追回借款?


  刘某生前和张某系朋友关系。因张某资金周转需要,刘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付等方式,向张某出借款项,同时张某向刘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刘某现金贰拾壹万整(210000)……”2025年10月,刘某因病突然去世,其子女刘某甲、刘某乙及母亲王某在整理遗物时,未能找到借条原件,仅持有复印件。刘某甲、刘某乙、王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向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张某辩称,借条复印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借条原件是证明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但并非唯一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本案中,刘某突然离世,导致借条原件无法找到,符合一般生活常理。三原告作为刘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有权继承刘某遗产,并有权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还款责任。结合日常生活实践,长辈保管习惯、信息断层等合理原因,导致借条原件灭失或无法查找,符合一般生活常理,不能仅以缺失借条原件为由,否定借贷关系存在的可能性。


  三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可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经核算,扣除被告张某已偿还的部分,张某仍下欠三原告借款本金185400元。法院判决张某偿还三原告借款本金185400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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