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岳阳平江资深律师网!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35-7475-0986

您所在的位置: 岳阳平江资深律师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成功案例

未成年人驾驶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谁“买单”?

未成年人驾驶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谁“买单”?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林建国 吕美玉

 

  未成年人驾驶轻便摩托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呢?近期,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29日,15岁的小芸驾驶无牌的轻便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与骑自行车的肖某发生碰撞,造成小芸和肖某二人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小芸负事故全部责任,肖某无责任。事故造成肖某各项损失合计约1.5万元,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肖某将小芸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其受到不法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予以赔偿。根据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小芸负事故全部责任,肖某无责任,故确定小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100%。由于小芸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个人财产,尚不具备赔偿能力,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法院依法判决小芸监护人赔偿肖某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