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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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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经营共债,离婚就能免责吗?

夫妻经营共债,离婚就能免责吗?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孙扬

 

  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离婚后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已离婚的李某、杨某二人共同偿还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借的经营性债务。该案明确了虽以一方名义所借但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离婚后双方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某与杨某原为夫妻。2022年8月,李某向王某借款70万元,用于购买50余头牛进行经营。后因经营不善,牛陆续生病,2024年9月,李某、杨某二人将剩余29头牛出售,获款14.3万元。2024年10月,李某向王某还款15.5万元。2025年4月,李某与杨某离婚。同年10月,王某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4.5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杨某辩称,其与王某无借款合意,未参与借款事宜,款项也未直接交付其本人,且该笔借款金额远超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杨某还表示,李某曾许诺由其个人偿还,且双方离婚时已申明无共同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借款时明确用途为购买牛只从事经营,杨某不仅对此知情,且在后续卖牛环节,其父亲实际参与处置。所获卖牛款亦实际用于偿还王某借款。这些事实足以认定,该笔借款系用于夫妻二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杨某关于离婚时双方陈述无共同财产的抗辩,仅系夫妻内部财产分配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不改变债务形成时的共同性质。


  综上,承办法官认定,该笔70万元借款属于李某与杨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扣除已偿还部分,判决李某、杨某二人共同向王某返还剩余借款本金54.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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