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岳阳平江资深律师网!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35-7475-0986

您所在的位置: 岳阳平江资深律师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成功案例

烈性犬伤人 责任能否因“他人挑逗”减轻?

烈性犬伤人 责任能否因“他人挑逗”减轻?

法院:因禁养犬致损,饲养人承担全责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胡晓冬 刘柯君

 

  烈性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责任该如何界定?饲养人常以“对方挑逗”“犬只被激怒”等理由试图减轻责任,这类抗辩能否成立?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定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25年9月14日,杨某饲养的大型杜宾犬因其疏于管理,突然失控,接连扑咬包括林某在内的多名居民,受害者多为未成年人,造成多人受伤,共计产生医疗费等各项费用9000余元。事后,受害者家属就赔偿问题多次与杨某协商,均未果,林某等人遂将杨某诉至新野县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详细调查和查阅资料,确认杨某所饲养的杜宾犬属于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内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种。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该案事实经过的基础上,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求,考虑到受害人绝大多数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被犬只咬伤后不仅可能耽误学业,而且还会对其身心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承办法官劝导被告杨某学会换位思考、主动担当,从而尽快化解矛盾。


  但杨某辩称事发前受害人存在“挑逗犬只”的行为,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赔偿责任。


  烈性犬自身极具危险性,其行为具有不可控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发生烈性犬致人损害的情况,无论饲养人是否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也不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都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杨某所称的“受害人过错”,并非法定免责或减责事由。最终,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林某等人各项费用共计9320.04元。


  法官说法:爱好应有边界,养犬须守规矩


  饲养宠物是个人自由,但任何自由都止步于他人权利与公共安全的边界。本案中,饲养人出于个人喜好,漠视地方明令,导致多名无辜居民,尤其是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同时付出了全额赔偿的法律代价,教训深刻。


  犬只管理,关乎千家万户的安全感与社区和谐。一方面,饲养人应主动了解并严格遵守所在地关于禁养犬种、登记管理、外出牵绳等规定,不饲养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烈性犬种,从源头消除风险。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也应增强安全意识,尤其是家长需教育未成年人远离陌生犬只,不要做出挑逗、惊吓等可能引发危险的行为。唯有饲养人牢守责任、公众保持警惕、监管落到实处,才能让人与宠物在清晰的规则下和谐共处,共同守护安全、文明的居住环境。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