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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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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打下手”,是“学艺”还是“干活”?

学徒“打下手”,是“学艺”还是“干活”?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周巧玲 马艳珍

 

  在餐饮、汽修、手工技艺等诸多行业,学徒“打下手”的情形十分常见,学徒帮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纠纷也屡有发生。这一问题不仅关乎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也与用工主体经营合规息息相关。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办结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某商贸公司是一家经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维修、配件制造、零配件零售、电池销售等业务的公司,潘某和李某为该商贸公司的股东。小王于2023年8月到该商贸公司门店上班,主要工作为送货、整理仓库、修车等。李某负责记录小王考勤,并通过微信转账向小王支付报酬。


  2023年12月,小王在送货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要求商贸公司赔偿工伤损失。商贸公司以小王是学徒,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从未为小王交过医社保为由,认为双方仅存在雇佣关系,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2024年7月,小王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其与商贸公司于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商贸公司不服,遂起诉至台江法院。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商贸公司和小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资格。小王按照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及公司股东李某的安排,提供送货、整理仓库、修车、对货物进行拍照修图后上传小程序等工作,且小王的工作内容是商贸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工作任务、工作内容等方面,商贸公司享有绝对的支配性,小王不能自主选择,同时,商贸公司对小王进行了日常考勤管理,并由股东李某向小王发放劳动报酬。因此,小王与商贸公司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商贸公司与小王之间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通过个人账户支付报酬及未缴纳医社保等情形,均系企业经营不合规的行为,不得以此对抗劳动关系的成立。最终,台江法院判决确认商贸公司与小王在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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