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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员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未与员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付泽

 

  “抓阄”是一种古老且普遍的随机选择方式。企业单方以抓阄方式决定裁员人选,事后未与被辞退员工协商一致,属于违法辞退吗?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认定某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其支付赔偿金。


  邱某与张某均是某公司的保洁员,二人各自负责一个部门所在楼栋的清洁工作。2025年,某公司因经营效益不佳,拟将两个清洁岗位合并,只留用二人当中的一人。经分别协商,二人都表示愿意按原薪资承接两个部门所在两栋楼的全部清洁工作。某公司一时难以抉择,后经研究,某公司决定采用抓阄方式决定二人去留,遂在未通知二人的情况下自行组织抓阄。


  随后,某公司通知邱某,因其在抓阄中“未中选”,故无需再来上班。邱某则表示,自己已在某公司工作五年,某公司若辞退自己,应“补偿五年工龄并补缴五年社保”。因未达成一致意见,邱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倍工资差额及离职当月工资差额。仲裁委支持了邱某关于赔偿金及离职当月工资差额的请求。某公司不服裁决,向陆川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无需支付上述款项。


  诉讼中,某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邱某的劳动合同成为双方主要争议焦点。某公司主张,其将抓阄结果告知邱某并表达“可能辞退”之意时,邱某在微信回复中表示同意,因此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其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赔偿金。邱某则辩称,某公司抓阄未事先通知并征得其同意,纯属单方行为,其在微信回复中并未与某公司达成一致意见,某公司辞退自己缺乏合法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须具备法定事由。本案中,两位劳动者均有留任意愿,某公司在未事先取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以单方抓阄方式辞退邱某,该过程并未体现邱某的自由意志,实质是某公司的单方决定,不属于双方协商一致,且“抓阄落选”并非法定解除事由。虽然某公司称邱某微信回复表示接受辞退,但该回复附有条件,即要求某公司补偿其五年工龄并补缴五年社保。由于双方后续也未就该方案达成一致,故不能认定劳动合同是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某公司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邱某支付赔偿金。邱某在职时间为4年10个月,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支付赔偿金30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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