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买到假包后能否让代购者退一赔三?
法院:代购者不存在欺诈行为时应全额退款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雅慧 黄丽婷 闫眉宇
线上购物已成为许多人的日常习惯,通过社交平台寻找代购购买商品的消费方式也逐渐融入大众的生活。然而,这类交易往往缺乏正规第三方购物平台的监管与售后保障,消费者可能面临诸多风险。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通过社交平台交易购买到假冒奢侈品女包的案件,判决售卖假包的代购者向购买方退还全部款项。
小张通过朋友介绍在某社交平台上认识了奢侈品包代购者阿豪,并约定以412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一款奢侈品女包。一周后,阿豪向小张发送含编码的实物照片,随即安排邮寄,小张收到货后双方确认完成交易。
两年后,小张想通过二手平台售出该女包,却被某检测认证中心鉴定为不符合品牌制造商的技术信息和工艺特征,女包及其序列证号均系假冒伪造。小张认为阿豪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其退一赔三。
诉讼中,经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复检,案涉女包不符合正品特征。小张庭审出示的包内缝编码与阿豪交易时提供的照片上编码一致,但阿豪以未拍摄编码细节为由,拒认小张出示的包与其出售的包为同一物品。
阿豪称,出售给小张的女包是其向上家以38000余元购买并由上家直接发货,其仅为中间商,未实际接触货物,不存在欺诈。此外,阿豪还提交了与上家的聊天记录并抗辩责任应追溯至上家。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为案涉女包交付人的认定以及阿豪是否构成欺诈。根据双方交易时阿豪发送的实物照片显示,其寄出女包的编码与小张当庭出示的包内缝制的编码一致,应认定案涉包系阿豪交付。阿豪作为货物的交付人及收款人,亦一直与小张就买卖事宜进行沟通,故可认定阿豪系合同的相对方。阿豪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交付的商品为正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此外,案涉女包系阿豪向上家购买后再转卖给小张,综合考虑阿豪提交的其与上家的聊天记录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阿豪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故本案并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退一赔三”情形。阿豪与上家之间的纠纷可另案处理。法院遂判决阿豪向小张退还款项41200元,小张向阿豪返还案涉女包。该判决现已生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