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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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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男子分手后要求钱款返还 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男子分手后要求钱款返还 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冉利咸

 

  在一段亲密关系中,经济往来常常交织着情感与责任。当爱情走到尽头,这些转账记录是否能够“清算”回来?

  小明与小兰于2018年相识相恋,不久后开始同居。期间,小兰曾进行人工流产术。在四年的共同生活中,小明向小兰转款87次共计4.9万余元,小兰也向小明转款33次共计1.4万余元。这些转账中,有日常的房租水电,也有“520”“1314”这些充满爱意的数字。

  然而,当“我们”的共同体瓦解,重新成为“我”与“你”,这些记录被赋予了截然不同的含义。

  2024年9月,两人感情破裂分手,这些数字变成了算账的依据。小明认为,他转给女方的部分款项属于“附条件赠与”,目的是缔结婚姻,既然分手,就应当返还。他将小兰诉至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要求返还相关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小明在与小兰同居生活期间,为维系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以及维系感情给予小兰财物,除含有特殊意义的数字外,其他给予财物的行为不符合赠与的特性,应认定为同居期间的共同开支。

  首先,小明转给小兰的部分费用是用于支付双方同居期间产生的水电、房租等共同生活必要开销。其次,转账记录中出现的“131.4元”、“520元”等具有明确情感表达的金额,其目的在于增进、巩固双方感情,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再次,小明的“附条件赠与”主张不成立,小明的转账金额大部分为几十元、几百元到一两千元不等,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明确附条件约定,难以认定案涉转账具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属性。

  而且,同居期间,小兰曾经历人工流产。在此特殊情况下,双方的经济往来更应被理解为亲密关系中的相互扶持,而非冷冰冰的“附条件赠与”。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小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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