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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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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以后征拆,可以要求分征拆款吗?

离婚以后征拆,可以要求分征拆款吗?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宇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农村征拆现象日益普遍,当婚姻关系结束,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与山林土地面临征拆时,补偿款的归属与分割问题便容易引发争议。离婚后,是否能主张分割征迁款呢?日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大峡谷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共有纠纷案件。


  2023年10月,因大峡谷当地建设水利枢纽工程,需要对辖区内部分农户的宅基地及山林土地进行征收安置补偿。老向就是此次征收安置补偿对象之一,此次征拆,老向名下的宅地基使用权、房屋以及山林土地均被征拆,共计取得征拆款50余万元。可是,征拆款的分配却让老向犯了难,只因老向的前妻冉某也提出了分割征拆款的要求。


  2015年老向与冉某登记结婚,冉某的户籍迁至老向户口本上,2019年双方因性格不合,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离婚后冉某的户口却一直未迁出,冉某据此认为自己也是征拆款的共有人,应当按照户口人数对征拆款予以平均分割,老向认为与冉某早已离婚,坚决不同意分割。双方协商无果,故冉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征拆款项10万余元。


  恩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冉某与老向结婚后将户籍迁入老向的户口本,已取得了老向所属的村集体成员资格,2018年农村集体山林土地承包经营确权时,冉某也作为共有人承包了老向的家庭承包经营山林、土地。


  法院认为,冉某因结婚将户口迁入老向户口,与老向离婚前长期生活在该村,且共同生活期间作为家庭成员取得了承包土地和山林,其名义上和实际上已具有该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该资格不因离婚而消除,故冉某享有其权利范围内分割征拆补偿款的权利,即有权分割其作为共有人的山林及土地征收款。


  关于冉某主张按照户口人数平均分割征拆款,因冉某与老向已于2019年离婚,冉某实际上已并非向某家庭成员之一,而征拆款中还包括老向父亲的宅基地和祖宅、老向亲人的坟墓搬迁费、青苗补偿费等其他属于家庭成员共有的款项,冉某并非家庭成员,主张分割该部分款项缺乏相应依据。


  最终,在法院抽丝剥茧的释法明理中,冉某与老向达成调解协议,老向同意分割冉某其应有的山林、土地征收款项共计32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双方就此次征收所涉款项再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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